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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电子信息工程专业适合什么工作

2024-07-14 14:50:26 | 好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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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学电子信息工程专业适合什么工作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适合什么工作

学电子信息工程专业适合电子工程师、软件工程师以及技术支持客服人员。

专业简介:

电子信息工程是一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属电子信息类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授予理学、工学学士学位。1998年,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正式出现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培养具备电子技术和信息系统的基础知识和应用能力,能从事各类电子设备、信息系统、广播电视系统的研究、设计、开发、应用和管理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毕业生具备较坚实的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广播电视技术和信息系统的应用知识和技能。熟悉电子信息工程方面的新学科与新技术,具有研究、设计、开发、管理、应用集成电子设备和信息系统的基本能力。

同时还具有初步技术经济分析,企业管理和电子商贸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好学网

发展方向:

1、考研方向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可在通信与信息系统、信号与信息处理、电磁场与微波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及相关专业继续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2、就业方向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可以在工业制造、通讯工程、智能控制设备等相关领域和行业从事数字电子系统、嵌入式系统、物联网产品等方面的设计、开发、系统集成、生产、营销、服务,以及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运行和维护工作。

学电子信息工程专业适合什么工作

网络工程专业考公务员都是有那些职位

可以报考计算机与信息科学类职位。

考生根据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表,所学专业符合报考岗位的条件。职位要求专业知识和技能与公务员考试专业分类是完全吻合的一种考试。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的报考程序是非常严格的,考生所学专业必须与职位要求专业完全吻合。

计算机与信息科学类公务员主要有: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子与信息技术、信息安全、信息科学技术、应用电子技术、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计算机软件技术、网络工程、网络工程技术、通信工程、光电信息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计算机通信、计算数学及其应用软件。

扩展资料:

公务员考试的相关要求规定:

1、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2、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公务员队伍的新精神新要求,把“从严”体现到工作的全过程,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进一步严明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的守法和纪律要求,切实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的良好秩序。

3、报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等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并长期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作为录用考察的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公务员考试专业分类

学电子信息工程专业适合什么工作

电子信息工程系的大学生好就业吗?一般在什么单位就业?

现行就业规范

毕业生L,平时在校表现一般,英语未过四级,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该生不了解非沪籍毕业生留沪就业的有关规定,又未向学校就业工作部门咨询,自以为双向选择,只要用人单位同意接收,到时就可直接派遣到该单位工作,而回绝家人为他联系的本省会城市用人单位M,最后该生因不符合留沪就业条件未获主管部门批准留沪,L再回本省市择业,M单位因其事先已放弃也不同意再接收,派遣时户粮关系及档案只好转至家庭所在地。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由于毕业生不熟悉或未完全了解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就业单位,从而错失就业时机,影响就业单位的落实,因此,毕业生面临就业应全面掌握当前的就业规范,以便自己找到理想的用人单位。
一、国家教育部及有关部委关于毕业生就业的规范
国家教育部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于1997年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该规章对全国各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具有普遍约束力,是目前为止最为系统全面的就业规范。内容涉及就业工作的各个环节,规定比较具体,可操作性较强。该规章明确规定: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一月到五月;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本、专科毕业生,只要是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回来源省区就业;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学校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等等。毕业生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要求,作出合法、合理的就业选择。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中职责分工,国务院其他部委有权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育部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有关部委相应有所属高等院校,各部委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特殊情况,有的规定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应在本系统内就业或优先满足本系统第一线人才的需求。如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中,农业、林业、地矿、石油、公安、交通、航海、测绘、民族等院校(专业)所招学生毕业时,一般应在本系统、本行业的范围内自主择业。部委院校毕业生应熟悉本部委对毕业生就业的具体规定。
二、各地方就业主管部门有关毕业生就业的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指导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如边远省区就业主管部门可对本省区毕业生到其他省市就业作出具体规定。比如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针对上海市具体情况相继颁布了上海市实施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细则、<<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登记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关于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例如,关于就业信息,文件规定:上海市实行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凡需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到本市有电子信箱的高校就业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各高校应及时向毕业生公布所有的用人单位需求信息,不履行就业信息登记制度的招聘行为是不公平竞争行为,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有权予以抵制。关于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文件规定: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必须学习成绩优良,在校表现好,以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为主,且在沪已有接收单位,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进沪就业:
1、曾荣获省市级优秀学生或学生干部称号;2、属本市高校缺门专业;3、本市重点工程、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艰苦行业急需紧缺专业;4、父母双方或一方由上海支边的;5、父母双方或一方户口已迁入上海的;6、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同时规定凡已批准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不去录用单位报到,或报到后在见习期内擅自离开单位另行择业的,录用单位可根据情况作出处理意见及追究经济赔偿,并书面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出具退回毕业生公函,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退回生源所在地。
在地方就业主管部门有关毕业生就业的规范当中,除以上例举的边远地区生源出省的规定和非上海生源留沪的规定之外,高校毕业生流向比较集中的还有毕业生进北京、进深圳、进青岛、进广州等地的地方性规定,其中有一些是照顾毕业生父母属于支边支内或一方已回沪、返京的政策性规定,另外就是有关毕业生的成绩条件、生源条件、身体条件等等,毕业生可以到本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用人单位去详细了解。
三、高校关于毕业生就业的实施办法、细则
高等院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起着主导作用,既要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还要对毕业生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又要负责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因此高校结合学校、专业特点和在历年工作基础上,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校的实施办法、细则。内容涉及就业信息的收集管理、毕业生就业指导、毕业生思想教育、用人单位的接待、毕业生的推荐、就业协议的签订、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毕业生系列活动、毕业生离校派遣、就业奖励和违纪处理等方方面面。学校制定的实施办法、细则一般须报主管部门备案。由于学校制定的办法、细则对毕业生来说更直接,适应性更强,因而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校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规定,确保学校就业工作有序、正常进行。
四、与毕业生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应该说,与毕业生就业联系最紧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
毕业生就业实质就是毕业生、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等方式确定毕业生去向,一旦毕业生为用人单位接收,签订就业协议,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双方将产生由<<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法律关系(毕业生录用为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为军队系统接收,不适用劳动法)。这种劳动法律关系体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谓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的内容表现为劳动合同条款,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必备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不能采用口头形式。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就涉及到履行,劳动合同的履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行各自义务,进而实现各自权利。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一方的权利往往表现为另一方的义务,一方未履行合同的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于199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有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毕业生应了解该条例对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
1、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在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党群工作的人员;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公务员录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通过法定的方法和程序。 从社会上(包括应届毕业生)选拔优秀人才到政府机关工作,并与之建立公务员权利和义务等法律关系的行为。(1)录用的适用范围: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即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2)录用考试的方法和内容:考试的基本方法是笔试和面试,笔试的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含机关应用文写作)、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等。(3)录用的程序:发布招考公告; 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提出录用人员名单,办理录用手续。(4)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发给试用期工资。
3、国家公务员辞职,国家行政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3-5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国家公务员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的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一年,上海市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细则中规定本、专科毕业上岗后,一般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满合格即转正式员工。这涉及到见习期与试用期的关系。一般来说,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后,上岗毕业生即转为正式职工,是否继续实行见习期,由录用单位视具体情况而定。毕业生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试用期与见习期时间一致,均为一年,试用期满,见习期亦满,合格后正式任职。
诚然,目前已相继制定了一些就业规范,用于引导、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必将对就业规范的要求越来越高。当前无论是从规范的效力程度,还是规范的全面性、可操作性而言,均不能适应毕业生就业全面走向市场对法律、法规的要求。应该说,制定更高层次就业法律的时机已日趋成熟。就业改革呼唤法制,就业市场呼唤法制,出台<<毕业生就业法>>,健全各项配套法规,使毕业生就业真正走向市场化、法制化,以推动整个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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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适用于2006届本科毕业生)

为做好我校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家及辽宁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毕业生就业的方针、原则
1、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2、优先保证国防、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单位的需要,适当向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倾斜。
3、公平竞争,择优推荐。
4、毕业生个人志愿服从国家需要。
5、充分发挥学校的主导作用,合理调控毕业生流向。
二、毕业生就业计划编制办法
6、我校国家任务计划统招学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就业方法。
7、毕业生落实具体接收单位,采取招聘、书面推荐及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
三、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规定
8、国家任务计划的统招毕业生,原则上可在全国范围内就业。对于结业生,有接收单位者,学校仍负责就业手续的办理,但要在毕业生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无接收单位者,由学校将其档案及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户口),自谋职业。
9、结业生在结业一年之内经过补考,成绩合格而换发毕业证书的,学校不再负责办理就业事宜。
10、肄业生不具备毕业生参加就业的资格,学校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的事宜。
11、定向生按合同就业。若报考研究生,须由学生本人征得原定向地区或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未考取者,仍按合同就业。少数民族预科学生毕业后,回原少数民族地区工作。享受定向奖学金、定向贷学金的毕业生按定向奖学金、贷学金协议有关规定就业。国防生按国防生协议有关规定就业。
12、毕业生可申请自谋职业。经学校批准后,其户籍及档案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市、县),农村生源的毕业生保留非农户口。
13、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急需毕业生的国家重点单位、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和边远、艰苦地区工作,面向广大基层就业。对表现突出者,授予"服从国家需要先进毕业生"的荣誉称号,同时颁发就业奖学金。
14、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到学校办理有关手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约定其他事项须以书面的形式。学校对口头协议一律不予承认。
15、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学校只认定与第一个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生效。
16、就业协议书生效以后,毕业生应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因就业协议书不及时邮寄、送交用人单位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17、就业协议书每人一套(一式四份),毕业生要妥善保管就业协议书,邮寄协议书须用特快专递形式,凡遗失后要求补发的,补办手续如下:
若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用人单位不慎遗失就业协议书的,须由用人单位出具公函予以证实,学校在补发的就业协议书上注明该单位名称。
若尚未与用人单位签约,则毕业生须到学生就业中心填写《补办协议书申请表》,并经院系同意后,送就业中心审批,并在学校就业网站上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天内无用人单位提出异议的,予以补发,并在新发的就业协议书上记录"补发"字样。
18、为维护学校声誉、建设良好的就业市场、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就业协议书生效后,学校原则上不受理恶意违约事宜。对于欲违约更换用人单位的学生,学校在毕业生征得用人单位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可为毕业生办理第二份就业协议书,并在新发的就业协议书上记录其违约次数。
19、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以丢失或其他非正当理由取得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而被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追究的,毕业生本人应主动向用人单位道歉取得谅解,向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20、隐瞒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事实,又以协议书遗失为由申领新协议书的,一律按恶意违约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用人单位。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在其协议书上注明其不良记录并给予纪律处分。
使用他人就业协议书签约的、伪造就业协议书的、私制公章的毕业生,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1、凡选择到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大连以及广东省等所辖省、市属的用人单位工作的非当地生源的毕业生,根据上述省市的规定,应经当地主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或出具相关接收函件后,学校方可列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22、报考研究生(双学位)的毕业生要如实向单位申明报考情况,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就业协议书上备注:"本人已报考研究生,若被录取,协议自动解除。",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谅解,并向学校出示有关证明,不按违约对待。若毕业生不注明考研或注明考研并承诺放弃研究生入学资格而又要读研究生(双学位)的,本人须征得用人单位书面同意意见并承担相关责任后,方可到就业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23、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凡被录取为研究生(双学位)而不办理违约手续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寄发用人单位,后果由毕业生个人承担。
24、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要在5月底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学校不负责其就业工作。毕业离校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25、毕业生在校期间家庭搬迁的,须在5月20日前提交家庭户口簿原件,否则不能在就业方案中变更家庭地址。
26、初次毕业生就业方案编制截止时间为5月20日。截止5月20日之前仍未落实具体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学校会依据毕业生生源所在省市就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将其计划列为回省待分,户口、档案转回原籍,为毕业生打印报到证时,报到单位为家庭所在省区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但学校允许毕业生继续自找单位,6月20日之前有单位接收的,学校仍然负责办理就业事宜,将毕业生派遣到具体接收单位。
27、毕业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无具体就业单位,本人可以申请将户口、档案保留在辽宁华育高校毕业生就业资源开发服务中心,该中心可在两年内为毕业生办理考研、出国、就业等有关手续。
28、在毕业生毕业离校前,学校要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可随下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治愈后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籍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2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推荐。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学金后,将其户籍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
(1)、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2)、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30、其他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的,参照本条第29款的规定办理。
31、学校向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上报就业建议计划申请派遣后,毕业生如有特殊情况提出违约的需做改派。申请改派的,须向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交纳改派费2,000元。
32、毕业生就业推荐、审批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收费项目,一律按辽宁省财政厅、物价局的规定办理。
33、在大连市就业的毕业生中,没有具体接收单位者,档案由学校统一邮寄到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有具体接收单位者,毕业生报到后必须由本人通知所在单位,在九月底前派人凭介绍信到学校档案馆领取毕业生档案。否则,从十月一日起,学校将按15元/月标准收取保管费。
四、毕业生就业指导
34、毕业生就业指导是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35、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教育重点是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职业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就业形势的宣传。
36、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生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37、学校安排的毕业生指导、教育活动,是大学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毕业生应积极参加。
五、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和纪律
38、健全校、系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统一组织领导毕业生就业工作。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并由学生就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院(系)要积极配合做好毕业生生源统计、资格审查、全口径计划编制及就业指导工作;各院(系)负责毕业生的书面推荐、毕业生情况调查、需求信息收集与公布;各院(系)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具体规定。
39、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网站,实现网上信息发布、网上推荐、毕业生信息查询、签约情况查询及网上就业指导等功能,提高就业网络化水平。毕业生有权利和义务协助学校共同建设和维护毕业生就业网站,严禁恶意攻击网站。
40、增加毕业生就业工作透明度。学校要把国家的就业政策、毕业生需求信息和毕业生就业去向等情况公开,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置于师生员工监督之下。
41、所有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干部,都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模范的遵守各项纪律和规定。如有违犯纪律者,要严肃处理。
42、毕业生在就业时,严禁弄虚作假;联系就业不能影响正常教学活动,否则按校规严肃处理。
六、附则
43、本细则中的条款如与国家及地方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为准。
44、本细则由校学生就业中心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好学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学电子信息工程专业适合什么工作,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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