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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成绩复议要多久出结果?

2024-07-31 23:01:10 | 好学网

今天好学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了高考成绩复议要多久出结果?,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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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成绩复议要多久出结果?

高考成绩复议要多久出结果?

成绩公布后,若考生对本人成绩存在疑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报名所在地)提出书面申请,由考区汇总并附考区办公室证明一并寄送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成绩复议申请必须在学期开学后一星期完成,学生提出申请到学生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学生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审核后,联系开课院系教学办公室核查试卷。

开课院系教学办公室核查试卷后将查询结果反馈学生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复核结果通知单,核查试卷确有问题的,成绩更正由任课教师于开学第二周完成。

扩展资料:

用户参加考试注意事项:

书写很重要,考试的时间一般为90分钟,可以慢慢的写字,尽量把字写规范,以免一些老师看花眼,而丢分。最好在试卷下垫一本大的书。

建议用户书写要整洁,不要这儿贴修正贴,那儿涂改正液,一会又划一笔,大多用电脑改卷,贴修正贴,和涂改正液,扫不进去。

对于读题,第一遍理解最深,所以一道题要不少于读五遍,对于阅读题,短文一定要多读多看,先把短文大体看一遍,再看题目,带着题目的问题再去看短文。

参考资料: 人民网-考生对高考成绩有异议可申请复核检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考试成绩

高考成绩复议要多久出结果?

我是一名高中生,高考在即.怎样成为一名律师呢

1、什么是律师资格考试?
根据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二条,“律师资格考试是国家的专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录取分数并经审查合格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律师资格。”律师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组织,每年举行一次。

2、为什么要考律师资格考试,或考律考有什么用?
对于大多数准备以律师为职业的朋友,通过资格考试是成为律师的必经之路;对于有些职业较为稳定的朋友,参加考试是尝试职业转向的一种可行途径;对于某些值得钦佩的"逢师必考"的朋友,考律考本身便是磨练考试技能的好机会;对于许多对法律陌生却好奇的朋友,参加考试不失为一种接触法律知识的动力和压力。当然,也不能排除纯粹为了过瘾而参加考试的"怪人",老实说,档主便是属于这一类。

3、通过律考是否就可以做律师了?
还不行。我国实行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制度,通过律考只是取得了律师资格,要想做律师,还必须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根据《律师法》,申请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我国宪法;(2)具有律师资格;(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4)品行良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受过刑罚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③被开除公职或者已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④属于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的。

4、能否先到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再来考取律师资格,这样拿到资格证书后就可以直接申请领取执业证书了?
可以理解你是想通过这种方法更快地拿到律师执照,但据我所知这种方法目前行不通,至少在广州是如此。因为正式的实习是需要办理实习证的,而办理实习证又需要出示律师资格证,没有办理实习证的实习不被作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当然,这类实习对于增进律师实务能力和职业经验还是有帮助的。

5、想做律师,不考律考行不行?
除考试外,具备特殊条件的人可以通过考核的方法获得律师资格。主要的条件是:年龄在65岁以下,法学本科学历以上,并且具备①在高等院校法律院(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级职称的;或②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的学位,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1年以上的;或③是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符合此三种条件之一的,可以通过申请、考核、授予的方式获得律师资格。不符合这些条件的人,只能通过考律考获得资格;即使是符合以上条件的人,也可以选择通过考律考获得资格。

6、拿到律师资格证后没有做律师,资格能保留多久?
根据现行的法律与法规,对此没有再加以限制,可以理解为保留终身。

7、报考律师资格考试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明文规定: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取得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非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四)品行良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曾被取消律师资格的。

8、报考律师资格考试要办那些手续?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规定:
第七条 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如实填写报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籍证明。
不在户籍所在地报名的人员应当提交报名地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暂住证。
第八条 报考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
报名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会同同级收费管理部门确定。报名费应当专门用于考试工作的各项支出。

9、什么时候报名、什么时候考试?
律师资格考试于每年7月1日—7月31日报名,每年10月的第3个星期六、日举行考试。

10、我在广州工作,户口却在湛江,而且将来到哪里发展还未可知。请问到哪里报名考试比较合适?
律师资格不限地域,全国通行。因此档主建议你主要从方便复习和考试的角度去考虑报名地点的问题。

11、从哪些途径可以正式地了解到关于律考的消息?
一般注意当地正式的机关报,都可以及时了解到关于律考报名的消息。档主认为最方便的办法是直接向当地司法局律师行政管理处问询,114很管用。档主也会在本站尽可能及时地发布消息。

12、律考一般要考几门?是不是全部法律都要考?
最新律师资格考试办法明文规定:
第十六条 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宪法、法学基础理论、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律师制度与实务。试卷命题的范围,以司法部公布的《律师资格考试大纲》为限。

13、考试怎么考?有没有固定的合格分数线?
闭卷笔试。从1992年开始确定为四卷考试,1996年加考一门外语并且正式进行部分标准化考试,1997年将外语合并在综合知识卷中。四卷的考试,每卷答题时间一般为三小时,两天内考完。当年具体的考试办法在报名时司法行政部门会张榜公告,报名时请留意。一般,标准化题型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题和任意选择题,非标准化题型为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和文书写作等,近三年来,非标准化题型基本定型为案例分析与文书写作。
从2000年开始律考录取制度进行重大改革,根据律师资格考试办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司法部每年确定和公布本年度考试授予律师资格的数额。
第三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司法部根据本年度确定的考试授予律师资格的数额,按分数由高至低依次录取。
对于考试分数以及经分数核查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的应试人员,均予以录取,不受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考试授予律师资格数额的限制。
对于有缺考纪录或者其中有试卷成绩为零的考生,不予录取。

14、律考是不是很难?
因人而异。档主以为,律考的难度大概可以这样形容:一个应届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在学校读书时马虎还过得去,在律考前集中精力认真准备2-4周,考试时不出意外。这样就应当能通过了。
提示:有朋友在1998年律考后对档主的上述讲法提出质疑,认为实际上律考比这里所说的难,这主要与98年考试中太多记忆性的内容有关。档主的上述说法完全是根据自己的切身体会而发,只可做参考,绝不可当"指导"!

15、我是学理工科的,平时对法律的接触不多,不知有没有通过的希望?
希望当然有,而且还有许多先例,比如1998年在排档上活跃的网友Michael,就是学计算机的,九八年初战考场便以240分险过,现在已经在泉州的律师事务所工作了。另外,从1999年网友的报喜情况来看,得分排在前列的考生中居然大多是读理工科出身的朋友。不知应该算大学法学教育的悲哀呢、还应该算大学理工科教育的成功?
以档主的愚见,按目前律考的考试方式,对考生主要有三方面的要求:法律知识、记忆能力、答题技巧,且三者的重要性难分伯仲。以理工科本科生与法律专业大专生相比,除第一项有所欠缺外,后二者均具优势,因此在同等的复习条件下,他们通过的希望难分大小。

16、听说律考的考试范围很广,到底怎么准备好?大概要准备多长时间?
范围很广,确是事实,但任何考试都有其规律可循。从道理上说,只要能了解其规律,并结合自己的情况制定合理计划,然后切实地履行计划,应该蛮有通过的把握的。至于如何了解考试的规律,当然应当从分析历届试题开始着手,而有选择地吸取他人的经验会令分析事半功倍。本排档的建立思路,就是想使自己成为展示和交流经验的共享基地。
至于准备时间,档主以为是很难确定的问题,凭经验来说,法律专业的本科生有2-4周较完整的时间应当是足够的,大专生或非法律专业的本科生要有3个月左右的时间方有一定把握。(郑重提示:以上数字纯属参考性质,有略胜于无。)

17、听说律考还要考外语?不知难度有多大?我外语水平很差,怎么办?
好消息。从2000年开始,律师资格考试不再考外语了,所以你不必再担心了!

18、准备考试要读哪些参考书?这些书到哪里可以找到?
200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清单如下: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学 行政诉讼法学 刑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
民法学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学 经济法学 商事法学 国际法学 国际私法学 国际经济法学
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 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大纲及必读法律法规汇编
这些书通常会在报名时由报名点向考生发售,各大城市的书店也有售。网上有个地方有专门卖这些书的,网友们也可上那儿去瞧瞧:

19、听说有辅导律考的培训班,哪里有?是不是一定要去读?去读这种班,有没有什么帮助?
各地司法行政部门都可能向你推荐此类培训班。这类培训班,曾经是为向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收取报名资格必由的过路费而设置的,因此除了收费之高足以可能让人产生信心外,档主还未听说有多少实质性的帮助。不过你确有闲余的复习时间和金钱,就读此类班或许会在信心和精神上得到一定的安慰和满足。

20、我是一名非法律专业本科考生,报名前已经在书店里买到了律考用书,但报名点还要求我必须再买一套,而且必须报名参加考前培训班,否则不接受报名。我该怎么办?
你完全符合报名条件,如果不被允许报名的话,属于应当许可而不许可的行政行为。理论上,你可以向上级司法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这样就很有可能要到明年才能参加考试,所以向我来诉苦的朋友不少,还没有一个敢去吃这"螃蟹"的,花钱消灾的心理完全可以理解。不过还有一个未必有把握的招数,就是迟一些再报名,等到该兜售的书都卖完了、"客人"都拉满了,这条土政策自然就会失效了。不妨试试。

21、我有个朋友说,他认识一个学数学的本科毕业生,据说他才准备了两星期就通过了考试。是不是考律考也有攻关秘诀或"仙招"?
档主对此多少有些怀疑,相对于此的反例档主倒见过不少,如正牌科班毕业、专业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本科毕业生历考数届而未得;又如名牌大学的法学博士在报纸上抱怨,他虽然已够出题水平,但考了两届才通过等。因此若你说的确有其事,请你为广大朋友考虑,请这位高手到这里来介绍经验。不过档主对"仙招"、秘诀之术向来持保守态度,崇尚的是德国式的"严谨的计划,严格的执行"。

22、听说市面上有很多指导律考的习题集,使用"题海战术"对复习有没有帮助?
档主的个人意见是:不但没有帮助,反而可能有害。三年前,我曾在一篇前言中这样表达自己的意见:
"首先,如果真要靠做题的方法来押题,就算只做历届的试题,其重复的机率还要更高一些,因为律师资格考试中从来就没有怕过'重复'二字!不但题型重复、知识点重复、法条引用重复,甚至原题重复,在律考中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另外,题海战术也许的确适合于如高考这样的考试,但决不适合于律考这样的考试,二者是有区别的。法律作为一门社会学知识,与'语、数、外'这样的普通基础知识,在性质上相去甚远,对于同样一个问题,不同的立场、不同的理论流派、不同的思维定式下,会有截然不同的观点、结论与论述方法。题海战术如果能够成功,其前提就是,习题的出题者与试题的出题者在上述几个方面都是完全一致的,而这一点正是很可疑的地方。我们在研究历届试题的答案时都会注意到,即使是律考中不同年份的出题者,在上述几个方面都有或大或小的差别,那么更何况习题的出题者呢!因此,题海战术如果运用不当,反而还会受到其他思路的干扰,影响考生清晰的思路。当然,如果考生的修养较深,是可以避免这种干扰的;但是如果真的有这样的修养,又何必用题海战术呢?"
不过档主对自己的意见也无绝对把握,因此如果哪位朋友用这种方法感到颇有收益,烦请拨冗给予指导。

23、准备考试是不是要背很多概念和法律原文?
能背当然最好!就以法律条文为例,如果能背下诸如《民法通则》的部分条款、《刑法》的总则部分等等,当然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据说南京有一位盲人被破例授予律师资格,就与他能背下四百部法律有关。不过档主告诉你一个小秘密:档主虽然读了好几年法律、教了好几年法律,打过一些官司,律考通过了两次,但能背下的概念屈指可数,至于法律原文,更没一条能记得完整。你知道就行,千万不要为我声张!

24、我已经参加了今年的律考,很想知道自己的成绩,不知怎样才能查到?
如果你不是很着急的话,可以等司法部门给你发来的成绩通知单;如果着急的话,可以留意一下新闻报道,打听一下查分的热线电话,拨通后,根据要求输入你的准考证号码就行了。热线电话的号码我们知道后会在网站上发布,到时有好消息,别忘了来报个喜讯!

25、我已经拿到了律考成绩,想不到成绩会这么低,我想很有可能是改卷的人搞错了。请问有没有办法去查一查?
有办法。根据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应试人员对本人分数有疑问的,可以在收到考试成绩通知后10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但不得申请查阅或者重判试卷。

26、档主,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我今年考过了!不过我还想问一问,怎么去申报律师资格呢?
你可够着急的,大概分数是通过电话查询到的吧。关于资格的申报,律师资格考试办法有明文规定如下:
第三十八条 考试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的应试人员应当自收到考试分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领律师资格的手续,并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逾期且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办理申请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应试人员未提供准确通信地址而无法通知的,由市(地)司法行政机关以公告方式通知,对于自公告之日起满20日仍未办理申领律师资格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27、我是一98年刚毕业的本科生(专业为人力资源管理,学过几门法律),现在北京工作。想请教一下我欲参加今年的律考,从现在开始要做哪些准备?具体步骤如何?
这是些阿甲几乎无法回答的问题,请来函提问的朋友们谅解。即使是名医,也得望、闻、问、切后方可提出比较合理的建议,何况阿甲只是名平庸的"医生"而已!我们这个简陋的排档目前还只能是自助式的,我们的想法和意见实际上都零零碎碎地分布在排档的各个角落里,这些东西分了好几年才砌成现在的模样,以致于我们自己都难以确知它们的下落。大体上我们只能说,比诸位朋友条件更差的其他的朋友依靠自己的努力已经过关了,至于如何努力才是最有效的最经济的,老实说-天知道!
如果说本档真的在提供什么秘诀的话,说来很简单:充分理解法律,尽量熟悉考试!另外还有两个字:重复。律考从来没有怕过重复二字。

28、【对我们的一些期望和要求】①希望老师大力帮忙,让我今年通过律考;②我衷心希望有一快速、完善的学习方案、完备的学习资料;③希望档主能多给我们提供一些学习方法和思维方式上的指导;④非常希望能够得到老师的指导,能快速的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能得到有关的基本资料…
首先,阿甲对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非常感谢,大家的希望和要求是对我们的鞭策。但是有一点也必须请大家理解并谅解:本档到目前为止还只是个完全自助的律考复习网站。
我们尽己所能,为大家提供一些资料和信息,谈谈我们对律考一些问题的看法,通过对历届试题进行精选和透析,阐发我们对如何理解法律问题、如何解答律考试题、答题的经验与技巧等方面的看法,并且通过联系组织已经或正在准备参加律考的朋友进行讨论的方法,在各个层次上进行律考心得、教训的交流……
我们的资料和信息并没有什么特殊的来源,你四处留心就有了;我们的观点和看法也非常普通,只是普通法律教师、普通考生的普通看法;我们的经验和教训也普通得不能再普通,只是普通律考考生的普通想法…这些普普通通的东西是否能对朋友们有帮助,这就要看接受帮助的人,他(她)的资质、对律考的期望、准备和参加考试的能力与时机、对本档服务的期望等等是否足够的普通了!
因此,本档也许能、也许不能满足朋友们类似的希望和要求。我们已经完成了这方面的工作,后面需要朋友们自助完成了。

29、【谈谈律师执业的现状】与很多人一样,我正打算改投律师业,却不知目前律师业现状如何?从事律师业能否取得较高的经济收益和社会地位?大城市与小乡镇的差距有多大等等?烦请档主和各位高人介绍,为我们这些想冲进"围城"的人们指引方向!十分感谢!
相对3、5年前特别红火的时候,最近两年律师业并不景气,只是不算最不景气的行业,所以希望从事律师行业的人越来越多!我想原因在于相对而言,律师行业是一门理论上可以由自己把握命运的行业。
某些律师的确有相当高的经济收益,而目前社会地位往往和这个是挂钩的,比如房地产广告里就将一个人是否有财产与其是否"高尚"相挂钩!但是也有许多律师只是勉强过得去而已。竞争太强烈了!穷的总是越穷,富的总是越富,哪一行不是这样呢?只是偶尔的确会有穷人一夜之间变成富人,所以才会引来这么多人孜孜索求。抽过福利奖券吗?
总体上说,律师在大城市的机会多一些,但是反过来看,大城市的律师竞争也更强烈些,目前我国的部分大城市里律师已呈饱和状态。
在小乡镇做律师,恐怕相对能力的要求不是太高,但对人缘的要求高。值得注意是中国国内范围内虽然适用的是同一个法律体系,但由于城市、乡镇、农村之间在发展水平和法律意识上的巨大差别,大家在谈到法律实际用到法律时,往往并非同一。
阿甲并非高人,只是一介普通公民。生活处处是"围城",没有它们似乎也没了乐趣。律师这个"围城"最要命的关隘还是"名利"二字,斟不透此二字,到头来还是要望墙兴叹的!在里面、还是在外面,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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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考生迟到多久不可以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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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考生迟到,不是取消考试资格,而是本场考试不得进入考场。这是由考生守则条款所规范的。以江苏省高考考生守则为例,考生考前25分钟(语文和外语为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考点发出开考信号后才能开始答题,开考15分钟后(外语考试开考前15分钟起)不得入场。在考试之前,每位考生需要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其中所包含的条款,是考生考前认可的。另外,查阅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法》,也没有取消考试资格一说。在我国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法中,也不存在取消考试资格这种处理法。更何况考生考试迟到,并不在考试违规的范围之中。参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本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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