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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湖南 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 收费标准 、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推进高 校招 生“阳光工程”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 工作 (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层次、性质与地址。
学院中文名称: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
学院英文名称:Orient Science & Technology College of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国标代码:12653
办学层次:本科
学院性质: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确认,湖南农业大学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的 独立学院
学院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科教路
第三条 学院学生属于国家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生, 学习 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 毕业 证书 ;符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者,颁发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证 书 。
第四条 招生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31-84673941、84673942
监督电话:0731-84673858
湖南农业大学招生网址:
学院网址:
学院招生网址:
邮政编码:410128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招生工作有关政策,执行湖南农业大学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学院招生政策,领导实施学院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院招生 就业 创业 指导中心负责制定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咨询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
第八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及各省教育招生 考试 部门的文件精神实施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的管理。
第九条 2022年学院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条 英语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英语单科成绩需达到90分;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语种,但学院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以招收英语语种考生为宜。
第十一条 学院各专业招生人数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二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
学院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新生 。
第十四条 调档比例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业 志愿 确定原则
学院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分配,按分数级差确定(生源省有特殊要求的按该省规定),专业间级差不超过2分。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成绩分布设定专业投档级差,尽量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可降一个分数级差录取到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投档分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中共 党员 、三好学生;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艺术 类、 体育 类专业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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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美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只招收湖南考生。凡报考学院美术类和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 高考 和湖南省专业联考;在政治思想考核和体检合格,文化和专业均达到相应控制线的基础上,对进档考生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降)分政策。
第十八条 学院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精神,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和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
第十九条 学院严格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和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各专业收费标准见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招生网公告()。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奖、贷、助、勤、补等多渠道资助体系,倡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通过获得各级各类奖、助学金完成学业。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采取勤工助学、家庭经济困难补助等措施予以资助,并鼓励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执行中有关问题由招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具体答复。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湖南农业大学2019年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性质、层次、类型与住所。
学校中文名称: 湖南农业大学 ;
学校英文名称: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国标代码:10537;
办学层次:本、专科;
学校性质:农业部与湖南省政府共同建设重点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人民政府;
办学类型:公办高等学校;
学校住所:学校位于湖南省会长沙市芙蓉区农大路一号。
第三条 学校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具有推荐优秀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并具有招收港、澳、台学生与外国留学生资格。全日制本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 湖南农业大学 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 湖南农业大学 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31-84618084(兼传真);
监督电话:0731-84617690;
招生网址:zs.hunau.edu.cn;
学校网址:
www.hunau.edu.cn
;
邮政编码:410128。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相关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决定,研究制定本校招生政策,并实施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制定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纪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的文件精神实施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共有71个本科专业,面向全国31个省(市、区)招生;2个中外合作办学专科专业面向湖南招生。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必须为英语语种,且英语成绩不得低于115分;报考
会计学专业的湖南省考生,数学成绩不得低于100分;报考
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需要有
绘画基础;学校非语言类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以招收英语语种考生为宜。
第十一条 学校各类别、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二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市、区)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
学校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德智体美各方面综合衡量,择优录取新生。
第十四条 调档比例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湖南省不超过105%,其他省份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但不超过120%。
第十五条 学校志愿确定原则
按照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顺序择优录取。不设置学校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原则上只录取有直接志愿的考生。
第十六条 专业志愿确定原则
我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分配,按分数级差确定(生源省有特殊要求的按该省规定),专业间级差不超过2分。学校根据进档考生投档成绩分布,设定专业投档级差,尽量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可降一个分数级差录取到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投档分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中共党员、三好学生及英语成绩高者;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
凡报考学校
表演类专业的考生,外省生源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并达到合格分数线,湖南省生源必须参加省专业联考,且所有考生均须参加高考;在政治思想考核和体检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学校所在批次分数线基础上,按综合成绩排名择优录取(外省考生综合成绩=文化成绩×30%+校考专业成绩;湖南省考生综合成绩=文化成绩+省联考专业成绩)。
凡报考学校美术类专业的考生,都必须参加生源省专业联考及高考;在政治思想考核和体检合格、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生源省所在批次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成绩+省联考专业成绩)。
第十八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
凡报考学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高考和生源省体育专业联考,在文化和专业均达到省控线的基础上,对进档考生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
凡报考学校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应符合教育部及各省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条件,经过学校项目水平测试认定合格,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经各省招生考试机构确认后,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政策予以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降)分政策。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和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核定的各专业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奖、贷、助、勤、补等多渠道较完善的资助体系。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同时,学校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采取勤工助学、特困补助等措施予以资助。学校倡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通过获得各级各类奖、助学金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 湖南农业大学 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二○一五年四月

南华大学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规定与《南华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南华大学,是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共建,成立于1958年的全日制公立综合性大学。学校由原隶属于中国核工业部的中南工学院、核工业第六研究所与原隶属湖南省的衡阳医学院合并组建而成。学校英文译名 University of South China(USC)。
第三条 学校坐落在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衡阳市。现有红湘、雨母两个校区。注册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常胜西路28号,邮政编码:421001, 招生咨询电话(传真):0734-8282553,8282530;监督举报受理电话:0734-8578168;网址:
,电子邮箱:zs@ usc.edu.cn。
第四条 学校具有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授权资格,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
第五条 学校是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高校,是教育部和卫计委第一批卓越工程师、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项目试点高校,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是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基地,具有推荐优秀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资格。
第六条 学校办学涉及工学、医学、管理学、理学、
经济学、
哲学、
法学、文学、艺术学等9大学科门类;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港澳台招生,并招收外国留学生;学校有68个全日制本科招生专业;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类别包括普通类本科一批、国家专项计划(贫困地区专项)、地方专项计划(农村地区专项)、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港澳台招生、部分核类专业单独招生、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新疆吐鲁番对口援疆扶贫定向、南疆计划和内地新疆班等。
第七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情况,择优选拔。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处组成。招生工作委员会领导和统筹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工作重要政策,决策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招生工作委员会由校长、主管校领导、校纪委书记、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同时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招生决议;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报送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研究制定学校招生章程和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研究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招生处是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督工作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查处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十条 2020年学校普通本科面向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各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办公布的为准。学校安排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1%的名额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高水平运动队、部分核类专业单独招生的预录名单由学校根据测试、考试情况提供给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考试行政部门,按相应政策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二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直辖市、自治区),除省级高考招生机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录取大类(专业)。录取大类(专业)不设分数级差,总分(包含小数点后三位)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的先后和成绩高低顺序安排大类(专业)。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专业服从调剂者则根据考生成绩和志愿安排适宜大类(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专业志愿清”的原则安排专业。江苏省考生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原则,对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最低等级要求为BB。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照选测科目等级、政策性加分者、语文、数学、外语确定优先录取顺序。浙江省、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海南省招生录取按照生源省相关招生录取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新疆吐鲁番对口援疆扶贫定向、南疆计划、内地新疆班、部分核类专业单独招生、港澳台、高水平运动队等招生类别,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设计学类考生,须省统考成绩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省划定的相应批次本科院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有明确投档规则的省份,按该省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没有明确投档规则的省份,按省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含优惠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省统考成绩高者、高考文化成绩高者、外语成绩高者。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各类优惠政策加分。
第十八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学校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受相关岗位对毕业生身高限制影响,建议报考
护理学专业的考生女生身高在1.58米及以上。除部分专业外(具体见各省公布和我校相关招生简章),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公共外语教学内容安排教学。
第十九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四章 招生专业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将在学校本科招生网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有“绿色通道”,并对其实施经济资助与成长扶助相结合的“双助计划”,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在国家设置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之外,还设有综合奖学金、核动力奖学金、中国铀业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对
临床医学专业设置竞争性奖学金, 50%学生免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南华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学校鼓励优秀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按规定申请修读其他专业的课程和申请获得辅修证书、双学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制定相应招生政策,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本章程由南华大学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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